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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座椅采购(谈判)GZCTP-2012-016

来源:火狐sports最新登录网站入口网站    发布时间:2024-07-28 12:08:48
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广元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委托,拟对广元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座椅采购(第二次

  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广元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委托,拟对广元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座椅采购(第二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符合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8、投标人为非座椅生产企业的供货商须提供座椅生产企业或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

  4、投标人为非座椅生产企业的供货商须提供座椅生产企业或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谈判文件自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1月8日:10:0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广元市东坝地税大厦三楼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100元/份(谈判文件售后不退,谈判资格不能转让)。按照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市中小工业公司发展的意见》(广财采【2012】23号)的规定为减轻我市中小工业企业负担,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凭我市经信部门的有效证明免交文件工本费。

  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按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广政采【2011】3号)《关于对供应商实行凭采购文件申购表申购采购文件的通知》的规定按要求填制好《采购文件申购表》。《采购文件申购表》可从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下载,链接地址:《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规定》广元市,同时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购谈判文件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公司鲜章。

  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活动开始时间:2012年11月1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交款截止时间:2012年11月13日(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以收款单位的银行回单明确的到账时间为准)。

  十、谈判地点:广元市东坝广元日报社右侧“广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室。

  交款截止时间:2012年11月13日(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以收款单位的银行回单明确的到账时间为准)。

  2.2“采购执行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竞争性谈判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执行机构是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2.4“谈判供应商”系指购买了谈判文件拟参加谈判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不能参加谈判,参加谈判的也不能作为有效谈判供应商。

  6.1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谈判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6.2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谈判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谈判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7.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执行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采购执行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公告及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报名截止时间前2日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7.3谈判供应商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3个工作日前按谈判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执行机构。

  7.4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执行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并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8.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执行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谈判前答疑会或组织谈判供应商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答疑会或进行现场考察的时间,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9.1谈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9.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2.1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应向采购执行机构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

  12.2采购执行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但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项目采购活动。

  12.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12.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3.1谈判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谈判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3谈判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谈判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3.4如采用谈判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谈判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谈判小组谈判。谈判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谈判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技术要求和有关商务服务等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2)所报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8)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3)售后服务相关材料。如:产品制造厂家或谈判供应商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加盖公章);说明所报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谈判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等。

  (4)商务应答表(根据谈判文件所规定的商务要求、其他要求等内容据实填写);

  (5)谈判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采购事项。谈判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谈判文件的约束。否则,谈判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14.2.3其他部分。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做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谈判供应商对以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部分中的证明资料可根据和满足第四章的要求提供。

  15.1谈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第六章中提供的“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谈判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谈判供应商不得以“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

  16.1谈判供应商参加谈判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联合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其谈判将被拒绝。

  16.4未成交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向采购执行机构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16.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执行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供应商交纳的谈判保证金:

  17.1谈判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90天。谈判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7.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满之前要求谈判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谈判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谈判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谈判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谈判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关于谈判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谈判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1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其中每部分文件分正本1份,副本4份。两部分响应文件均应在其封面上注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并在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8.5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9.1谈判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谈判供应商名称、谈判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字样,并注明谈判供应商名称、谈判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谈判供应商印章)。

  20.1谈判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谈判须知第19条规定密封后送达谈判地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1.1谈判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执行机构。

  21.2谈判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谈判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谈判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21.4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报价应对谈判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谈判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谈判将被拒绝。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供应商,属于不合格谈判供应商,其谈判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24.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执行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4.2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24.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谈判文件的规定要求、响应文件和谈判过程中的响应承诺范围。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4.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4.5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四份)送采购执行机构指定人员。

  25.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5.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7.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向采购人交纳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7.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8.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8.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0.1采购项目验收合格,采购人签署《验收结算书》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采购人的自有资金,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成交供应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0.2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的支付申请,并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后,直接将集中支付货款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32.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查询)。

  7、投标人为非座椅生产企业的供货商须提供座椅生产企业或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3、座椅为带软靠背、软座垫、硬背板、硬座板、木扶手的观众厅椅,扶手为单扶手、扶手宽度约75mm,带内藏写字板,采用侧通风形式,带杯架、网袋、。

  ★4、侧送风器设置有风量调节装置,通过调节能调整各个风口的出风量,保证观众区的风速、温度符合设计要求。

  ★5、座椅的中心距可在一定的范围内调节,以补偿由于预埋件位置误差引起的中心距偏差引起的中心距偏差,调整座椅中心距使纵走道的边扶手成一直线。座椅的椅背可根据不同视角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座椅背部中上侧设置电脑绣字座位号(大小以美观、清晰为准)。

  ★6、座椅面料采用高档座椅专用布料,颜色暂定中国红(最终由甲方确定)。防火等级达到B1级,防尘、防污、防潮处理。并经防静电、防蛀处理,手感舒适,长时间使用无皱褶、断裂、起球、褪色现象。

  ★7、木结构:扶手为高档红榉实木,含水率不超过14%,不变形、不开裂;外背板、外座板为15毫米厚的热压成形多层板,内衬板为普通热成形胶合板;所有木材并经防虫防腐处理。外喷涂环保亚光漆,油漆附着力1级,耐磨性1级,多层板甲醛释放量E1级,标准。颜色符合内装风格(最终由甲方确定)。

  8、椅背椅座的软垫均为聚氨酯冷发泡高回弹定型海绵,座垫密度50-60Kg/m3,厚度为100mm左右(不包括木板);背垫密度40-45Kg/m3,厚度为60mm左右(不包括木板);海绵软硬满足人体舒适,强度高,回弹性好,B1级阻燃。

  ★9、座垫自动折叠弹起采用单支座翻折板弹簧主体钢结构件(板弹簧材料为65Mn,使用寿命要求达20万次以上),设置在座垫正下方正中,速度可调带减速缓冲件(阻尼件缓起立装置,性能稳定,密封严密,使用寿命要求达5万次以上),回翻过程无冲击,噪声<20dBa,保持剧院的静音要求。

  10、座椅支架、扶手骨架采用冷轧板冲压而成,表面经磷化处理后环氧树脂静电喷塑,其耐盐浴、抗冲击、附着力要达到国家标准;座椅的所有金属表面均须经喷砂、磷化、除锈、静电喷塑(二次)处理。所有紧固件均选用国内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准件,表面须经防锈处理。

  2.1.2技术要求。谈判供应商除了满足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型号、性能及指标符合国家及采购文件提出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所有产品在开箱检验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必须有《产品质量保证书》。数量、质量及性能不低于本采购文件中提出的要求。

  2、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对释放性的有毒气体(如甲醛)等有检测合格报告,含水量符合采购地区的国家标准。

  ★4、成品座椅的试验、检测结果(或试验、检测报告)在供货前提供给采购人。

  6、在坐椅扶手左侧或右侧设计一小布带(松紧式,美观大方,与坐椅面料颜色相同)用于存放表决器,具体大小待表决器供应商确定后,与供应商共同商定。

  1、投标人须依照合同要求,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实施技术服务。具体条款和要求在供货合同中另行确定。

  ★2、故障响应,对于货物本身的故障,卖方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在接到买方维修通知后,若卖方在应该到达现场的情况下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招标人有权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3、使用期的售后服务:投标人对提供的货物在有效使用期内(货物使用寿命期)提供免费售后服务和提供零配件维修供应保障。

  4、备件服务:投标人应具备充分的备品、配件,可及时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和各种服务,按招标文件要求,按出厂标准无偿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备品备件,并提供备件供应价格不变的优惠服务。

  ★5、中标人须对合同货物提供经验收合格后至少24个月的质保期(投标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力做出更长时间的承诺),在承诺的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的损坏,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免费维修、更换。中标人必须有可靠的售后服务保障,当发生故障时,中标人必须在12小时内到现场

  ★1、本次报价含侧送风管道、运费、安装、税费等各项费用。除座椅数量调整外不得增减中标价。

  ★3、付款方式:财政集中支付。合同签订并办理完备案手续,设备到达现场后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设备安装调试合格通过验收10日内支付45%。余下5%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4、中标供应商签订中标合同后10日内 须将座椅面料及背板等需采购人确定颜色的材料报采购人确定相关材料的颜色。

  注意:以上打★号的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不允许有负偏离。

  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组织谈判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3、谈判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和谈判文件规定。

  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资格审查过程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4、谈判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资格审查报告的有效性。

  5、谈判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执行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本次采购项目设两轮谈判。

  2、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获得采购人和采购执行机构同意后,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谈判文件内容,但资格条件不得变更,并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做好书面记录。

  谈判文件拟定的谈判轮次结束后,出现满足最低要求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谈判小组可调整谈判轮次,但必须写出书面理由。

  谈判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谈判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3、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谈判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4、谈判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5、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谈判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小组。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6、谈判结束后,部分供应商响应文件优于谈判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依据,谈判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

  (3)谈判结束,供应商响应文件均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

  8、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投标供应商及投标产品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和符合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市中小工业公司发展的意见》(广财采【2012】23号)规定享受价格折扣的,其“投标报价”为折扣后的价格。

  (1)、选用我市中小工业公司产品投标折扣后的价格=投标总价—我市中小工业企业产品价格合计×10%

  (2)、小型、微型企业折扣后的价格=(投标总价—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价格合计-广元市中小工业企业产品价格合计)×(1-6%)+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价格合计+广元市中小工业企业产品价格合计×(1—10%)

  (3)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及变更谈判文件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4)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更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10、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谈判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谈判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谈判报告的有效性。

  (一)由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由采购执行机构直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1、谈判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发布谈判结果公示。谈判结果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谈判结果公示期间,供应商对谈判结果有异议或者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执行机构反映。

  2、谈判结果公示后,采购执行机构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报价最低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4、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5、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条第(3)项规定放弃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与其报价差额比例超过15%的,采购人应当不予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重新组织采购。

  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采购执行机构,由采购执行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我方全面研究了“广元市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座椅采购”(第二次)项目谈判文件(谈判编号GZCTP—2012—016),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参加谈判单位的名称)向贵中心提供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并接受贵方组织的资格审查。

  7、投标人为非座椅生产企业的供货商须提供座椅生产企业或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

  我方全面研究了“广元市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座椅采购”(第二次)项目谈判文件(谈判编号GZCTP—2012—016),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参加谈判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谈判采购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总报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日内完成项目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3、我方同意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人民币万元(大写:)的谈判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谈判保证金:

  (4)我方在谈判有效期内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5、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本次谈判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本授权声明:(谈判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广元市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座椅采购”(第二次)项目谈判文件(谈判编号GZCTP—2012—016),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制造商家名称)授权(被授权公司名称)为我方制造的品牌产品的合法销售商(授权销售的产品清单附后),参加GZCTP—2012--016号“广元市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座椅采购”(第二次)项目第的谈判采购活动,全权处理与该产品谈判采购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作为制造商,我方承诺,为本次谈判采购提供的货物为原厂制造、合法渠道供应的全新产品。我方保证以谈判采购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谈判采购共同承担和分别承担谈判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注:1、谈判供应商也可提供制造商家自有的授权格式文件,但授权书中必须明确:制造商和被授权单位的名称及登记注册地、参加谈判采购的项目及采购编号、授权产品清单、授权日期,并且必须有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和盖单位的印章。谈判文件中未要求的可不提供。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广财采【2012】23号)的规定,我公司为广元市(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由我公司制造的以下产品(直接或委托XXX公司)参与你中心组织xxxxx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符合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广财采【2012】23号)的规定,具体产品清单附后。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政府采购中心“广元市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座椅采购”(第二次)项目谈判文件(谈判编号GZCTP—2012—016)的《谈判文件》及其补充资料、乙方的《响应文件文件》、最终报价书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及其补充资料、乙方的《响应文件文件》、最终报价书及《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即RMB¥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XX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XX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XX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最迟应在XX年XX月XX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1)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日内完成最终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谈判文件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3、货物安装完成后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号)的要求做。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计算款额¥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后的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的价款;

  2、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款项:¥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3、合同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满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XX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上的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响应到场,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XX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1、因货物的质量上的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规定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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