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3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杰普智能家居湖北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落实情况做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荆门市2024-2025年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要求,对备料、开料、机加工、封边、调漆、供漆、砂光、底漆喷涂、烘干、面漆喷涂、流平、施胶等涉大气排放工序采取停产应急响应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
1.2024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的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和查封情况;
3.2024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的副总经理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4.2024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相关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5.2022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47号)和《荆门市2024-2025年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截选,证明荆门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适用范围和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响应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底漆车间和面漆车间设备动力柜1套予以查封,期限为20日(时间从2024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分别存放于该单位底漆车间和面漆车间设备动力柜原安装位置,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杰普智能家居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地址:XXXXXX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杰普智能家居湖北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落实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