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2021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连小野口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企业主要从事干瓢等农副食品制造,有废水产生。你公司建设了污水处理站,检查处于生产状态,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转,有废水排放。我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你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大公环检(委L)字2021年第0724号)显示,PH值是7.73mg/L,氨氮0.550mg/L,化学需氧量19mg/L,悬浮物14.8mg/L,总氮15.8mg/L,总磷0.14mg/L。其中总氮超过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是15mg/L,超标0.053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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