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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总工时和任务总工时的区别谈谈制度

来源:火狐sports最新登录网站入口网站    发布时间:2024-07-27 03:34:41    16

  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还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期计算工时制度和计件时间制度。

  、关于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上班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单位以标准上班时间为基础,以一定期间为周期,综合计算上班时间的工时制度。

  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根据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周期计算综合计算上班时间,其平均日上班时间和平均周上班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上班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持续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从业人员;

  例:某大型造纸企业因生产季节性强,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季度综合工时制,考核工人每季度总上班时间为502.8小时。 这家企业根据综合工时的批准,要求工人在4月和5月连续生产,6月全部休息。 但由于上半年订单多于以往,该企业工人连续四个月没有休息,工作时间总数超过1200小时。 显然,劳动者的实际在做的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核定上班时间,劳动者有权要求休息,并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又称加班制,是指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上班时间不能按一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一般来说,是每个工作日一定的没有通勤时间限制的上班时间制度。

  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根据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标准上班时间计量的工作人员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加班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例如:某销售公司可以与王老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定时工作制。 另外,王老师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加薪,承诺支付外勤津贴。 王老师销售额不理想,想要跳槽,要求公司在退休前支付加班费,但人事安排公司以不定期工作制拒绝了。 在王老师提出诉求后,由于公司实行不定期工作制,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老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一是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实习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在实行加班制的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4、计件工时制计件工作制,是劳动者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工作量后确定劳动对价的劳动形式。 其实,计件制也是直接确定劳动者工作量,不分劳动时间的工时制度。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的是特殊类型的定时工作制。

  关于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上班时间以外工作的,视为延长上班时间。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安排用人单位延长上班时间的,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工资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上班时间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原则,分别按照本人法定上班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以上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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